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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积极申请国家高新企业复审

  • 分类:行业动态
  • 发布时间: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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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沈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辽高认办﹝202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沈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评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及评审时间

2023年沈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采取常年受理申报、每月评审推荐的方式,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当年汇算清缴完成后即可开始申报,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

请沈北新区各申报企业提前谋划、尽早申报、及时提报,抢抓提前申报、提前评审机遇,避免延滞至每月月底及后续批次。

二、申报范围

(一)在沈北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凡2020年经省高企认定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整体迁移至沈北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3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网上申报

1.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已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详见附件3)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企认定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附件材料,同时按要求形成企业PDF格式电子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材料报送

按照申报企业年度纳税地属地原则,在沈北新区内的申报企业,需将形成的PDF格式电子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PDF电子版材料文件名请以企业全称命名,务必正确无误)及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详见附件6),送至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产业促进处(沈北新区科学技术局(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新审批大厅院里3号楼417室,孙智明收),同时将相关支撑材料纸质版自留存档备查。

四、其他事项

(一)工作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工作小组无关。

(二)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应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申报前对认定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认定申请材料不涉密。涉密企业需提供认定申请材料脱密承诺书,并加盖企业保密办公室印章,一式两份,随电子版材料一起报送。

(三)申报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对经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将不予推荐,已认定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相关要求办理。